天辰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2024 年版 試行)節選
天辰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2024 年版 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天辰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促進學生文明、健康成長,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 號令),本著“育人為本、以教育為主🤿🥀、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是通過管理實現教育的主要途徑和必要手段,是思想教育的繼續⏪,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踐行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校規校紀及有關製度,建設並維護文明、整潔、和諧🥑、優美🐦🔥、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條 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把思想教育同懲戒相結合📠,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天辰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批評和教育,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違紀學生相應的違紀處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學生,視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下列之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於違紀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可由所在二級天辰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所在二級天辰督促其改正錯誤🧑🏻🦽。通報批評不列入處分,不存入個人檔案🥗。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 6 到12 個月的處分期💪🏻。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有明顯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天辰可做出提前🤳🏼、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反校規校紀者💗,天辰可做出延後解除留校察看甚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到期未做出延後解除的則自動解除。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後能主動報告班主任、二級天辰領導或天辰有關部門,如實交代錯誤事實,認錯態度積極、誠懇者;
(二)主動中止違紀行為或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三)違紀後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積極協助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者👬🏻。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或訂立攻守同盟者;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者🧑🦲;
(三)已受過處分者🗺✊;
(四)酗酒滋事者。
(五)為他人違紀作偽證或隱瞞真相,欺騙組織🦢,對抗調查🧑🏿🍼,故意為他人開脫責任的👩🏿🦳,應與違紀人同案處理。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天辰規定🌠,嚴重影響天辰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學生參與任何宗教活動和非法傳銷活動🛀;
(八)屢次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其他經天辰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違紀行為。
第十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和國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判處管製🥎、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裁決為行政拘留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第 52 頁
分(無罪釋放者除外)🥌;
(三)被公安機關裁決為罰款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公安機關裁決為治安警告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參與邪教組織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織傳銷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𓀌,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一條 偷(盜)竊、搶劫⛱、詐騙📒、冒領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並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涉案價值在 200 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二)涉案價值在 200 元以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知情不報或隱藏、轉移贓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四)涉案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禁止組織或者參與賭博,一經發現,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視其影響和情節🍸,對組織✋🏼、參與或者為此提供條件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場圍觀或知情不報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組織賭博或者參與賭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他人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違紀後的調查取證以及給予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8️⃣:
1🙆🏼♀️、學生違紀行為在二級天辰範圍內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天辰負責調查取證;
2👱🏻、學生違紀行為超出教學分院範圍,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學生工作處牽頭,有關部門及學生所在分院共同調查取證;
3、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依據學生違紀事實,由調查取證負責部門向學生工作處提供搜集到的所有相關證據🤹🏿😞,並寫出詳細書面材料。
4🙆🏽、對於突發性違紀事件以及情節較嚴重、影響面較大的事件👱🏿,學生工作處可直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該級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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