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2024 年版 試行)節選
天辰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2024 年版 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天辰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促進學生文明、健康成長🎓,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 號令),本著“育人為本、以教育為主🔛、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是通過管理實現教育的主要途徑和必要手段👙,是思想教育的繼續,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踐行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校規校紀及有關製度,建設並維護文明、整潔👨🏽💻、和諧、優美、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條 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把思想教育同懲戒相結合,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天辰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批評和教育🧮,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違紀學生相應的違紀處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學生🧑🦼,視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下列之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於違紀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可由所在二級天辰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所在二級天辰督促其改正錯誤。通報批評不列入處分,不存入個人檔案。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 6 到12 個月的處分期。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有明顯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天辰可做出提前、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𓀆🗜。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反校規校紀者,天辰可做出延後解除留校察看甚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到期未做出延後解除的則自動解除。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後能主動報告班主任、二級天辰領導或天辰有關部門,如實交代錯誤事實,認錯態度積極、誠懇者;
(二)主動中止違紀行為或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三)違紀後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積極協助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者。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或訂立攻守同盟者;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者;
(三)已受過處分者;
(四)酗酒滋事者。
(五)為他人違紀作偽證或隱瞞真相🍭,欺騙組織,對抗調查🙎🏼♀️,故意為他人開脫責任的,應與違紀人同案處理。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1️⃣;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天辰規定,嚴重影響天辰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學生參與任何宗教活動和非法傳銷活動;
(八)屢次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其他經天辰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違紀行為。
第十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和國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判處管製、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裁決為行政拘留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第 52 頁
分(無罪釋放者除外)🆗;
(三)被公安機關裁決為罰款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公安機關裁決為治安警告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參與邪教組織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織傳銷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一條 偷(盜)竊👩、搶劫、詐騙、冒領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並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涉案價值在 200 元以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二)涉案價值在 200 元以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知情不報或隱藏🚋、轉移贓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四)涉案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禁止組織或者參與賭博,一經發現,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視其影響和情節,對組織、參與或者為此提供條件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場圍觀或知情不報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組織賭博或者參與賭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他人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違紀後的調查取證以及給予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1、學生違紀行為在二級天辰範圍內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天辰負責調查取證🫰🏽;
2🎈💆♀️、學生違紀行為超出教學分院範圍,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學生工作處牽頭,有關部門及學生所在分院共同調查取證;
3🤛🏿、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依據學生違紀事實🔜,由調查取證負責部門向學生工作處提供搜集到的所有相關證據,並寫出詳細書面材料。
4🌷、對於突發性違紀事件以及情節較嚴重🧑🏿💼、影響面較大的事件,學生工作處可直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該級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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