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平台固定資產清查製度
天辰平台固定資產清查製度
為真實、完整地反映天辰現有固定資產狀況和固定資產總量,及時掌握固定資產使用效益和分布管理等情況,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天辰平台固定資產管理製度》,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概念 固定資產清查是指以實地盤點核對賬物的方法,查明實物數是否與賬卡相符。
第二條 清查的目的 隨時摸清天辰固定資產總量以及分布、流動等管理情況,為天辰資產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條 清查的種類 清查分為:全面清查、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四種。
(一)全面清查 是指對天辰的全部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盤點與核對。
(二)局部清查 是指對天辰流動性較強、易發生損耗及較貴重的部分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三)定期清查 根據計劃安排的時間,對天辰的全部或部分資產進行的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事前未規定清查時間,而根據某種特殊需要進行的臨時清查。
第四條 清查的方法 包括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法
(一)實地盤點法 指通過點數、記數、量尺等方式,確定固定資產的實有數量。
(二)技術推算法 指通過技術推算(如量方、估算、計尺等)測定固定資產實有數量的方法。該方法從本質上講,是實地盤點法的一種補充方法。
第五條 清查前的準備 包括組織準備和業務準備
(一)組織準備 成立由資產處、計劃財務處、後勤處、紀檢監察處和使用部門的處(室)、系部負責人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查小組,負責組織和實施清查工作。
(二)業務準備 清查前應將所有的固定資產賬薄登記完整,並結出賬面實有數,做到賬賬相符,以便確定賬實之間的差異。
(三)製定具體的清查計劃,安排合理的工作進度,配備足夠的清查人員。
(四)應將報廢報損的各項固定資產,按其自然屬性予以提前整理,有序排列,整齊堆放,並利用標簽註明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和報損數量,以方便盤點核對。
庫存閑置的固定資產也同樣。
(五)應準備好盤點清冊和計量工具,以保證盤點結果的準確可靠。
第六條 清查的過程
(一)盤點時,實物保管人員應與清查人員一起參與盤點,以明確經濟責任。
(二)盤點時,清查人員要認真核實,對盤點結果應如實填製“盤存單”,並共同簽字或蓋章。
(三)盤點結束,應根據“盤存單”與“實存賬存”作對比,編製固定資產損益報告表,真實反映實物資產具體盈虧數額。
(四)清查人員應以“實存賬存對比表”為基礎,分析查明賬實不符的性質和原因,劃清經濟責任。
(五)實行條碼管理後,清查時以條碼識別器數據為準。
第七條 清查結果處理
(一)清查過程中,清查人員一定要做好清查質量的監督工作,實事求是地反映固定資產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針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清查人員必須提出改進辦法或措施。
(三)清查完畢後,應將清查結果及時報計劃財務處和資產處,資產處根據實際情況報分管領導審閱。
(四)清查出的盈虧、報損固定資產要按照報批程序,及時完成報批手續,計劃財務處、資產處和各系部資產管理員按照批復手續及時調整賬務和卡片信息,確保賬實相符。
第八條 未達賬項的處理
(一)清查時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入賬的固定資產。
(二)清查時已入賬但尚未全部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
(三)清查人員在清查未達賬項的固定資產時必須備註清楚存放地和保管人。未達賬項的固定資產不能填寫盤盈、盤虧表。
第九條 履行清查手續
(一)凡參與清查的人員,都要在相關清查盤點表上簽字,表示對清查結果負責。
(二)參與清查的人員無特殊情況,不能故意離開清查現場,確需離開的,要對已參與過的清查記錄進行簽字以示負責。
(三)參與清查的人員必須符合內控製度要求。
第十條 清查資料管理
(一)資產處、各處(室)、各系部資產管理員要及時整理、歸集清查資料,發現資料不全的要及時補齊。
(二)清查資料裝訂成冊後及時移交檔案管理員保管。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資產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製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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